《警專考試/分發與未來工作性質》
一、畢業後服務年限與賠償規定
畢業後服務年限:
1.服務年限規定為4年。
2.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
賠償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
(1)自動退學者。
(2)因品操或逾假而被勒令退學者。
(3)違反校規或重大過失而被撤銷學籍者。
(4)因休學期滿未於規定期限內復學者,及其他具在學期間應賠償事由者,依本校專科警員班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2.畢業學生經分發任職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例外規定本校畢業學生在規定服務年限內,因病、痼疾,不能執行公務,經公立醫院證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服務年限4年之限制。
二、分發機關與工作性質
甲組消防安全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警察人員考試各等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消防署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任職。
擔任消防勤務工作,工作性質採24小時輪值方式值勤(包括: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等勤務),主要從事水災預防、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災害管理等工作。
甲組海洋巡防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警察人員考試各等水上警察人員類科或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格後,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職。
1.航海組:負責船艇駕駛、航儀操作、通訊聯繫及其他共同海巡任務之執行。
2.輪機組:負責船艇艙面以下主、副機操作、保養、維修及其他共同海巡任務之執行,工作性質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海洋災害救護、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等工作。
乙組行政警察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警察人員考試各等相關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分發各警察機關任職。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預防、交通執法、群眾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丙組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警察人員考試各等相關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分發各警察機關任職。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預防、交通執法、群眾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未來依各人專長訓練及志願,甄選刑事、 交通、科技偵查等專業警察工作。
一、畢業後服務年限與賠償規定
畢業後服務年限:
1.服務年限規定為4年。
2.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
賠償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
(1)自動退學者。
(2)因品操或逾假而被勒令退學者。
(3)違反校規或重大過失而被撤銷學籍者。
(4)因休學期滿未於規定期限內復學者,及其他具在學期間應賠償事由者,依本校專科警員班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2.畢業學生經分發任職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例外規定本校畢業學生在規定服務年限內,因病、痼疾,不能執行公務,經公立醫院證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服務年限4年之限制。
二、分發機關與工作性質
甲組消防安全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警察人員考試各等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消防署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任職。
擔任消防勤務工作,工作性質採24小時輪值方式值勤(包括: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等勤務),主要從事水災預防、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災害管理等工作。
甲組海洋巡防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警察人員考試各等水上警察人員類科或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格後,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職。
1.航海組:負責船艇駕駛、航儀操作、通訊聯繫及其他共同海巡任務之執行。
2.輪機組:負責船艇艙面以下主、副機操作、保養、維修及其他共同海巡任務之執行,工作性質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海洋災害救護、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等工作。
乙組行政警察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警察人員考試各等相關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分發各警察機關任職。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預防、交通執法、群眾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丙組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警察人員考試各等相關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分發各警察機關任職。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預防、交通執法、群眾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未來依各人專長訓練及志願,甄選刑事、 交通、科技偵查等專業警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