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專考試/成績計算與考試科目》
一、初(筆)試成績計算:
1.甲組:國文加百分之五十計分,以150分為滿分;物理、化學兩科各加百分之二十五計分;以125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100分為滿分。
2.乙組:國文、英文各加百分之五十計分,以150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100分為滿分。
3.丙組:國文加百分之五十計分,以150分為滿分;物理、化學兩科各加百分之二十五計分;以125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100分為滿分。
二、初(筆)試考試科目:
甲組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1.國文(含作文佔40%)、※2.物理、※3.化學、※4.數學、※5.英文
乙組行政警察科:◎1.國文(含作文佔40%)、※2.中外歷史、※3.中外地理、※4.乙組數學、※5.英文
丙組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1.國文(含作文佔40%)、※2.物理、※3.化學、※4.數學、※5.英文
【附註】
1.考試命題範圍,依據現行教育部公布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所列之主要概念為原則,並依各考科之測驗目標設計試題,但非以課本內容為限。
2.各科(國文作文部分除外)均採電腦閱卷選擇題,區分為單選題、多重選擇題兩類。單選題未作答者不給分,答錯者不倒扣。多重選擇題每題五個選項各自獨立其中至少有一個選項是正確的,每題皆不倒扣,五個選項全部答對得該題全部分數,只錯一個選項可得一半分數,錯兩個或兩個以上選項不給分。
3.「※」符號採測驗式試題、「◎」符號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複試項目及標準:
(一)體能測驗合格標準:
1.負重:男生負重4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女生負重3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
2.立定跳遠:男生不及190公分,女生不及130公分。
(二)口試標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1.常識貧乏或對警察、消防專業觀念偏差者。
2.口吃或口齒不清者。
3.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工作者。
(三)體格檢查標準: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四肢:1.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2.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3.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身高:男性未達165公分(赤足)。女性未達160公分(赤足)。
原住民男性未達163公分(赤足)。原住民女性未達158公分(赤足)。
身體質量指數(BMI):男性質量指數未達18.0或超過28.0,女性質量指數未達17.0或超過26.0。
※身體質量指數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視力:各眼祼視(不戴眼鏡)未達0.2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1.0以上者不在此限。
血壓: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90毫米水銀柱。
辨色力: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註:戴矯正片檢查辨色力者,以不合格論。
聽力:耳聾或重聽者。
※聽力(音叉)檢查不正常者,請以純音聽力檢查確認,複試時一併繳驗檢查報告,如未矯正之優耳(較好耳)聽力閾值超過55分貝為體檢不合格。
心血管: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血管疾病、心臟瓣膜疾病、動靜脈疾病。
※指定醫院聽診檢查如有心臟雜音、心律不整者,請進一步做心臟超音波檢查或24小時心電圖確認,並請醫師判定有無上述心血管疾病,複試時應繳交檢查報告或診斷證明書,本校依檢查結果審查,如有上述任一心血管之疾病為體檢不合格(若經醫學中心心臟專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心臟功能及結構無異常,且堪接受柔道、游泳、3000公尺跑步等體技訓練者,始可判定合格)。
肺部及胸部X光檢查:胸部X光檢查異常,肺結核經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惟已治療至無傳染之虞者,准予入校接受訓練。
梅毒、愛滋病血清檢查:缺梅毒、愛滋病血清檢查者。
肝功能檢查(GOT、GPT):肝功能指數超過正常值兩倍以上者。
※肝功能檢查(GOT、GPT)報告,須請醫院註記正常範圍。
其他:
1.其他重症疾病,無法治癒,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
2.患有精神疾病,經教學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惟經教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明,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
3.癲癇者;惟經教學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神經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證明,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
4.患有法定傳染病,因公共防治需求,需隔離治療者。
5.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軍人或退除役人員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體格檢查應注意事項:
1.體格檢查須至本校指定醫院檢查;各指定醫院檢查時及體檢表完成日數不一,請考生自行掌握時間,以符時限。
2.胸部X光、梅毒血清、愛滋病血清及B型肝炎,檢橨時間約需10至14個工作天。請初試合格考生接獲複試通知後,儘早至指定疑院接受體格檢查。
3.考生所繳交之體檢表,其檢查日期僅限本校複試日前90日以內有效。
2.複試當天未繳驗本校「招生複試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複試。凡初試合格考生,未依規定至本校指定之醫院檢查、檢查項目未完成、缺醫師章、缺檢查日期及缺檢查結果者,均以不合格論。
3.四肢檢測、身高及身體質量指數(BMI)係於複試當日現場檢查;身高及BMI值未達標準者重測次數至多三次。
4.身體質量指數(BMI),以身高、體重同一次測量值為準。
(四) 身家調查: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初試錄取人員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2.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3.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4.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民國95.07.01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5.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6.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7.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四、錄取方式:
(一)初試(筆試):
1.按筆試各組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參加複試,如有總分相同者,以國文較高者優先;國文再同分者,依序以物理、化學、數學、英文較高分者優先。
2.筆試科目有一科0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60分以上者,或物理、化學分數加權計分後未達低標準者,均不予錄取。(低標準係:依該科分數高低,後50%者之平均分數計算,但0分者不計)
(二)複試:
1.體能測驗、口試、體格檢查、身家調查等其中有一項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2.複試合格者,按其筆試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錄取為各科正取生,至滿額為止;其餘列為備取生,甲組備取生不分科,遇缺按成績順序依序遞補。
3.筆試成績總分相同者,以國文較高者優先;國文再同分者,甲、丙組依序以物理、化學、數學、英文較高分者優先;乙組依序以中外歷史、中外地理、數學、英文較高者為優先錄取。
4.甲、丙組考生成績,除按其筆試成績總分高低順序外,尚依其志願順序擇優錄取。如第一志願科別未及錄取,而符合第二志願正取者,則依第二志願錄取。
5.甲、丙組正取生,入學後遇有缺額時,得依成績順序申請改以第一志願科別遞補,經遞補後不得再行變更,其所遺缺額,再依成績順序遞補。
一、初(筆)試成績計算:
1.甲組:國文加百分之五十計分,以150分為滿分;物理、化學兩科各加百分之二十五計分;以125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100分為滿分。
2.乙組:國文、英文各加百分之五十計分,以150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100分為滿分。
3.丙組:國文加百分之五十計分,以150分為滿分;物理、化學兩科各加百分之二十五計分;以125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100分為滿分。
二、初(筆)試考試科目:
甲組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1.國文(含作文佔40%)、※2.物理、※3.化學、※4.數學、※5.英文
乙組行政警察科:◎1.國文(含作文佔40%)、※2.中外歷史、※3.中外地理、※4.乙組數學、※5.英文
丙組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1.國文(含作文佔40%)、※2.物理、※3.化學、※4.數學、※5.英文
【附註】
1.考試命題範圍,依據現行教育部公布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所列之主要概念為原則,並依各考科之測驗目標設計試題,但非以課本內容為限。
2.各科(國文作文部分除外)均採電腦閱卷選擇題,區分為單選題、多重選擇題兩類。單選題未作答者不給分,答錯者不倒扣。多重選擇題每題五個選項各自獨立其中至少有一個選項是正確的,每題皆不倒扣,五個選項全部答對得該題全部分數,只錯一個選項可得一半分數,錯兩個或兩個以上選項不給分。
3.「※」符號採測驗式試題、「◎」符號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複試項目及標準:
(一)體能測驗合格標準:
1.負重:男生負重4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女生負重3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
2.立定跳遠:男生不及190公分,女生不及130公分。
(二)口試標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1.常識貧乏或對警察、消防專業觀念偏差者。
2.口吃或口齒不清者。
3.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工作者。
(三)體格檢查標準: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四肢:1.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2.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3.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身高:男性未達165公分(赤足)。女性未達160公分(赤足)。
原住民男性未達163公分(赤足)。原住民女性未達158公分(赤足)。
身體質量指數(BMI):男性質量指數未達18.0或超過28.0,女性質量指數未達17.0或超過26.0。
※身體質量指數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視力:各眼祼視(不戴眼鏡)未達0.2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1.0以上者不在此限。
血壓: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90毫米水銀柱。
辨色力: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註:戴矯正片檢查辨色力者,以不合格論。
聽力:耳聾或重聽者。
※聽力(音叉)檢查不正常者,請以純音聽力檢查確認,複試時一併繳驗檢查報告,如未矯正之優耳(較好耳)聽力閾值超過55分貝為體檢不合格。
心血管: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血管疾病、心臟瓣膜疾病、動靜脈疾病。
※指定醫院聽診檢查如有心臟雜音、心律不整者,請進一步做心臟超音波檢查或24小時心電圖確認,並請醫師判定有無上述心血管疾病,複試時應繳交檢查報告或診斷證明書,本校依檢查結果審查,如有上述任一心血管之疾病為體檢不合格(若經醫學中心心臟專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心臟功能及結構無異常,且堪接受柔道、游泳、3000公尺跑步等體技訓練者,始可判定合格)。
肺部及胸部X光檢查:胸部X光檢查異常,肺結核經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惟已治療至無傳染之虞者,准予入校接受訓練。
梅毒、愛滋病血清檢查:缺梅毒、愛滋病血清檢查者。
肝功能檢查(GOT、GPT):肝功能指數超過正常值兩倍以上者。
※肝功能檢查(GOT、GPT)報告,須請醫院註記正常範圍。
其他:
1.其他重症疾病,無法治癒,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
2.患有精神疾病,經教學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惟經教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明,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
3.癲癇者;惟經教學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神經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證明,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
4.患有法定傳染病,因公共防治需求,需隔離治療者。
5.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軍人或退除役人員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體格檢查應注意事項:
1.體格檢查須至本校指定醫院檢查;各指定醫院檢查時及體檢表完成日數不一,請考生自行掌握時間,以符時限。
2.胸部X光、梅毒血清、愛滋病血清及B型肝炎,檢橨時間約需10至14個工作天。請初試合格考生接獲複試通知後,儘早至指定疑院接受體格檢查。
3.考生所繳交之體檢表,其檢查日期僅限本校複試日前90日以內有效。
2.複試當天未繳驗本校「招生複試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複試。凡初試合格考生,未依規定至本校指定之醫院檢查、檢查項目未完成、缺醫師章、缺檢查日期及缺檢查結果者,均以不合格論。
3.四肢檢測、身高及身體質量指數(BMI)係於複試當日現場檢查;身高及BMI值未達標準者重測次數至多三次。
4.身體質量指數(BMI),以身高、體重同一次測量值為準。
(四) 身家調查: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初試錄取人員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2.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3.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4.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民國95.07.01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5.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6.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7.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四、錄取方式:
(一)初試(筆試):
1.按筆試各組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參加複試,如有總分相同者,以國文較高者優先;國文再同分者,依序以物理、化學、數學、英文較高分者優先。
2.筆試科目有一科0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60分以上者,或物理、化學分數加權計分後未達低標準者,均不予錄取。(低標準係:依該科分數高低,後50%者之平均分數計算,但0分者不計)
(二)複試:
1.體能測驗、口試、體格檢查、身家調查等其中有一項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2.複試合格者,按其筆試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錄取為各科正取生,至滿額為止;其餘列為備取生,甲組備取生不分科,遇缺按成績順序依序遞補。
3.筆試成績總分相同者,以國文較高者優先;國文再同分者,甲、丙組依序以物理、化學、數學、英文較高分者優先;乙組依序以中外歷史、中外地理、數學、英文較高者為優先錄取。
4.甲、丙組考生成績,除按其筆試成績總分高低順序外,尚依其志願順序擇優錄取。如第一志願科別未及錄取,而符合第二志願正取者,則依第二志願錄取。
5.甲、丙組正取生,入學後遇有缺額時,得依成績順序申請改以第一志願科別遞補,經遞補後不得再行變更,其所遺缺額,再依成績順序遞補。